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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龚绍雄诈骗案)_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龚绍雄,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437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雷波县,住雷波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经通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4日被通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6日被通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通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绍雄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20年2月20日至3月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被告人龚绍雄多次通过电话,谎称自己为政府工作人员,以领取政府补助为由,骗取被害人身份信息、银行卡信息及银行验证码,通过财付通、支付宝转账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5000元。

2019年8月17日,被告人龚绍雄通过上述方式诈骗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10000元至财付通账户,后提现200元并消费,其余款项被冻结。

2019年8月20日,被告人龚绍雄通过上述方式诈骗被害人莘某某人民币20000元至支付宝账户,后全部提现并消费。

2019年8月23日,被告人龚绍雄通过上述方式诈骗被害人田某某人民币15000元至支付宝账户,后全部提现并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视听资料及相关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龚绍雄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绍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共计诈骗45000元人民币,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龚绍雄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彭贵斌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通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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