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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龚致远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19〕306号

被告人龚致远,男,**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43092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住址湖南省安化县**村段**组**号。2018年8月21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安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8年12月12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8日经本院依法批准,同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致远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2月10日凌晨3时许,吴某某(系未成年人,另案处理)伙同曹某某(系未成年人,另案处理)至长沙市雨花区**街道**路**号手机店,盗得被害人谢某某的现金人民币400多元、苹果8Plus手机一台、苹果XR手机一台、华为P20Pro手机一台、OPPOR15X手机一台、OPPOA5手机一台、OPPOA7X手机一台、OPPOR17手机一台、VIVOX23手机两台、VIV0Z23i手机一台。

2、2018年12月11日凌晨2时许,吴某某伙同某某总至长沙市雨花区**街道**路**楼下的烟酒店,盗得被害人舒某某现金人民币2000多元、和天下香烟四条、黄盒芙蓉王香烟五条、软中华香烟一条。

吴某某、曹总盗以上现金和物品后,将盗得的部分香烟、手机、现金,分给了被告人龚致远、唐某某(系未成年人,另案处理)。被告人龚致远明知吴某某、曹某某两人的香烟、手机、现金系盗窃所得,仍然从中分得现金人民币1950元、一条和天下香烟(鉴定价值人民币848元)、二条黄盒芙蓉王香烟(鉴定价值人民币436元)、一台******手机(鉴定价值人民币3050元)、一台华为P20pro手机(鉴定价值人民币4300元),用以抵扣曹某某所欠债务。被告人龚致远所得物品、现金价值共计10584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提取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卷烟配送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另案处理嫌疑人吴某某、曹某某、唐某某及证人谢某某、舒某某、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龚致远的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致远明知是赃物而以抵债的方式帮助销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龚致远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文伟

2019年4月18日

附项:

1.被告人龚致远现被羁押在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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