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二部刑诉〔2019〕21号
被告人龚谦龙,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台湾身份证号码F1********,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号码039631****,汉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台湾地区,住台湾地区台北**街**号。2008年1月9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2010年1月15日减刑释放。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7月2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监视居住,7月29日被该分局刑事拘留,后经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8月1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谦龙涉嫌故意杀人罪,移送西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审查后,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0月22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10月23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龚谦龙与被害人杨某乙(殁年33岁)多年同居并育有三岁女孩杨某甲。2019年春节后,二人因感情纠纷,被害人搬离共同居住的昆明市西山区**路**小区**栋**单元**房间,杨某甲由被告人监管。之后,双方因分手事宜、子女抚养及共同债务偿还等问题多次争吵,且未能达成协议。
被告人于7月2日上网购得野外单刃匕首一把,藏匿于家中,并多次威胁要杀死杨某乙及全家。
7月20日,被害人杨某乙征得被告人同意,拟带杨某甲外出。当日15时许,被害人驾驶云A****白色奔驰轿车到达**小区。被告人龚谦龙将刀具藏匿于背后腰间,带女儿下楼,双方在小区西门西侧地面停车场见面后,再次发生争执。被告人遂持匕首朝车内及跑下车的被害人颈部、胸部、腹部等多处刺切,至被害人当场死亡。
被告人又朝自己的颈部刺切,意图自杀,后被送医救治。
经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法医鉴定,被害人杨某乙系锐器致右颈总动脉、颈内静脉破裂、心脏破裂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单刃匕首一把;2.书证:户口证明、前科材料、死亡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甲、李某甲、李某乙、杨某丙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龚谦龙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尸体检验报告等;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尸体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梯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谦龙故意杀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芮
2019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龚谦龙现羁押于西山区看守所。
2.移送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10张。
3.被害人近亲属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联系人:杨某丙(被害人之兄),电话1388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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