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龚贤,男,1992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宁国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42524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宁国市**乡**村**组**号。2009年5月27日因抢劫罪被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千元;2012年1月9日因盗窃罪被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3年5月10日因盗窃罪被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2015年6月2日被因盗窃罪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2016年因盗窃罪被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2017年3月12日刑满释放。2019年10月11日因本案被安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安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贤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24日,被告人龚贤窜至安福县**镇**村***号李某某家中,盗走金耳环一对、铜制佛一个。经价格认定,被盗的黄金耳环的价格为686元。
2.2019年8月26日,被告人龚贤窜至安福县**小区**区**号吴某某家中,未盗得财物后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情况说明、羁押证明、收条、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户籍证明;2.被害人李某某、吴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龚贤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书;5.价格认定结论书;6.现场勘验笔录;7.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龚贤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贤入户盗窃(其中一起未遂),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龚贤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本案第二起犯罪事实,系未遂,可以比照既遂从轻处罚;龚贤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龚贤对一名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龚贤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福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煜雯
2020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龚贤现羁押在安福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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