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龚钟文职务侵占案)(公开版)_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县检公一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龚钟文,男,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021974********,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大****小区*****单元***室。因涉嫌职务侵占罪,2019年10月12日被岳阳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0月25日由岳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曾因犯合同诈骗罪,2007年6月8日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2年4月24日由广西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5 年12月25日止。

本案由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钟文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7月至2015年3月, 被告人龚钟文在其叔叔龚某乙任执行董事、法人代表的岳阳市********有限公司任总经理,2015年2月春节前,龚钟文经龚某乙同意将公司一台**S300L型轿车(车牌号湘F3****)开回广西**市家中过年。2015年3月,龚某乙将自己30%的股份转让给湖南******有限公司戚某某后便不再担任***公司法人代表, 公司任命肖某某替换龚钟文为***公司总经理。龚钟文以公司欠其部分工资、承诺的奖金、以及自己为公司垫付了相关费用未结清为由,拒不归还该车。2015年12月,肖某某与龚钟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公司先预付5万元给龚钟文,龚钟文于2015年底前归还车辆,并结清相关欠款。2015年12月7日,***公司如约支付5万元给了龚钟文,但龚钟文未将该车归还公司,并于2016年9月29日,伪造一份《车辆转让合同》,将该车从***公司过户至自己个人名下,据为己有。经鉴定,该车2016年9月的价格为28.5万元。

2019年10月25日,龚钟文及其家属将该车辆退还给了***公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钟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假释期满后不满五年,又故意犯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龚钟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大兴

2020年3月6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岳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