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19〕270号
被告人龚银华,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80********,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雄县**街道**组**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7月8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同年7月18日被镇雄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银华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9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7日晚23时许,被告人龚银华在镇雄县**办事处**村**组**号家中因家庭琐事与其母李某某、其弟龚某某发生纠纷,被告人龚银华用菜刀将被害人龚某某杀伤。经镇雄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龚某某的伤情构成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2、被害人龚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龚银华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5、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物证菜刀一把;7、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银华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雄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翁乾虎
代理检察员: 唐 巍
2019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龚银华现羁押于镇雄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2张)。
3、涉案物品:菜刀一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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