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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龚陈林、刘杰等开设赌场案)_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津检刑诉〔2020〕493号

被告人龚陈林,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1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重庆市江津区**镇**村**组**号,住址重庆市江津区**街区**栋**号。因犯诈骗罪,于2020年5月9日被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9日被重庆市巫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经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巫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杰,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1198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公司会计,户籍地重庆市江津区**街道**路**号,住址重庆市江津区**小区**栋**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重庆市巫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经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巫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1199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地重庆市江津区**镇**街**号,住重庆市江津区**街区**栋**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9日被重庆市巫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经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巫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1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重庆市江津区**镇**组**号,住址重庆市江津区**小区**幢**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9日被重庆市巫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经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巫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陆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322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湖南省娄底市**县**镇**村**组**号,住址重庆市江津区**街道**栋**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9日被重庆市巫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经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巫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邓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1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重庆市江津区**镇**村**组**号,住址重庆市江津区**小区**幢**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8日被重庆市巫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聂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1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重庆市江津区**镇**组**号,住址重庆市江津区**小区**幢**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8日被重庆市巫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巫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陈林等七人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0日移送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4月23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均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期间,被告人龚陈林邀约刘杰、周某某、张某某、陆某某、邓某某等人入股投资开设网络赌场,其中龚陈林和刘杰各投入2万元占股20 % ,周某某、张某某、陆某某、邓某某各投入1万,各占股10 % ,剩余股份产生收益作为赌场运营费用。被告人龚陈林等人通过**APP聊天软件建立“****”的用户群,该群用100余人,组织邀约赌客通过下载**APP后以“斗牛牛”的方式进行赌博。赌客在**APP中注册账号加入由龚陈林等人建立的微信群,再由机器人账户开设赌博用的房间,每次房间参赌人员由8 人或者10 人组成。赌客以积分进行赌博,赌客通过向财务人员的支付宝账户转账充值积分,需充值足够积分方可进行赌博,充值1积分需要2 元人民币。财务人员收到赌客的充值金额后, 向机器人账户报数,由机器人账户统计积分。具体的赌博方式为“斗牛牛”,赌客抢庄与闲家对赌,每次押注最低5分,最高20分。一个房间赌10 次为一局,一局结束后,机器人账户统计赌客的输赢及积分情况,并按每局赢家获得积分5% 抽水给财务人员。为了笼络赌客参赌,根据赌客的熟悉程度,赌场会将抽取赌客的水钱按照80% 至100% 的比例返还给赌客。刘杰、龚陈林负责邀约、协调赌客进行赌博,张某某、周某某作为财务负责处理赌客的积分充值及结算,陆某某、邓某某作为打手负责在赌客不够的情况下陪赌客赌博。赌场以每日1000元的费用聘请机器人账户,另给张某某、周某某、陆某某、邓某某支付每日工资500 元,四人各得到工资一万余元。

赌场经营至11月20 日左右,被告人聂某某入股加入赌场占股30%,刘杰再投入5000元占股25% ,龚陈林占股20% ,张某某、周某某、陆某某、邓某某各占股5% ,剩余5% 股份作为赌场日常开销使用。赌场一直经营至2019年12月,因亏损后无法经营解散,该赌场累计赌资金额四千余万元。

2020年1月8日9时许,民警在重庆市江津区**街区**栋**号房将龚陈林抓获;2020年1月9日7时许,民警在重庆市江津区**小区**栋**号将刘杰抓获;2020年1月8日12时许,重庆市江津区**街区**栋**号将周某某、陆某某抓获;2020年1月8日7时许,民警在重庆市江津区**小区**幢**号将张某某抓获;2020年2月28日14时许,邓某某、聂某某主动到重庆市巫山县公安局投案自首。七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支付宝收款记录、银行账户明细、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沈某某、吴某某、曾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龚陈林、刘杰、陆某某、周某某、张某某、聂某某、邓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龚陈林等七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陈林、刘杰、陆某某、周某某、张某某、聂某某、邓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龚陈林、刘杰、陆某某、周某某、张某某、聂某某、邓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聂某某、邓某某主动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龚陈林、刘杰、陆某某、周某某、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龚陈林、刘杰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周某某、张某某、陆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聂某某二年六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某二年八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宇

2020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龚陈林、刘杰、陆某某、周某某、张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江津区看守所;被告人邓某某、聂某某取保候审在家中,联系电话为1782374****、1852392****

2.卷宗六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七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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