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龚青春贩卖毒品案)_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沙检刑诉〔2020〕Z590号

被告人龚青春,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2326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武隆区**镇**村**组**号,现住重庆市渝北区**社区**工地宿舍。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5月16日被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2016年5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1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释放并被该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7月2日决定逮捕龚青春,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对其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青春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5日,被告人龚青春通过微信与购毒人员马某某联系商定以450元的价格向马某某贩卖一小袋冰毒。5月16日0时,龚青春把毒品送至重庆市双碑瑞景酒店8431房间交给马某某。龚青春贩卖给马某某的冰毒净重0.47克。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上述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龚青春在毒品交易完成后被民警当场抓获,涉案毒品及被告人龚青春联系毒品交易所使用手机均被公安机关起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公安机关扣押的涉案毒品、手机;

2.证人证言:马某某、陈某某、王某某、曹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龚青春的供述;

4.鉴定意见:渝公鉴(毒品)[2020]1061号检验报告;

5.检查、扣押、封存、称量、辨认等笔录;

6.指认照片、微信截图;

7.其他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信息页,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检定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龚青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青春贩卖甲基苯丙胺给他人,数量共计0.47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龚青春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次实施贩卖毒品犯罪且应被判处有其他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和毒品犯罪的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龚青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龚青春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其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子游

检察官助理洪豪

                                  2020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龚青春现被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6.涉案毒品、手机由公安机关扣押和保管。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