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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龚鹏晖、曹某甲等3人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_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检一部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龚鹏晖,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784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街道**村**号。2020年6月10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曹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7841991********,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地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街道**村**号,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街道**号**室。2020年6月10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明财,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1221971********,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地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乡**村**号,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街道**幢**单元**室。2005年11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建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14年8月7日因犯诈骗罪被武夷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8年4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20年6月2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鹏晖、曹某甲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被告人刘明财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10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一次。被告人曹某甲、刘明财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被告人龚鹏晖联系被告人曹某甲收购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并提出只要提供身份证照片即可办理,曹某甲遂将曹某乙、傅某某的身份证照片发给龚鹏晖办理了3本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并获利1500元(人民币,下同)。

2020年2月至3月,被告人龚鹏晖联系李某某(另案处理)和被告人曹某甲收购公司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并称有代办人员协助办理。李某某遂联系被告人刘明财等7人收购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并许诺给予一定金额的收购费。在代办人员的协助下,刘明财等7人办理了14套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含网银U盾)卖给龚鹏晖,其中刘明财出卖了3本营业执照。曹某甲联系傅某某、杨某某,在代办人员的协助下办理了3套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含网银U盾)卖给龚鹏晖,曹某甲、傅某某、杨某某共获利2700元。龚鹏晖收买上述对公账户和营业执照后,将部分对公账户和营业执照再次进行出售,并获利21000元,其中部分对公账户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

2020年6月1日,被告人刘明财被民警抓获。2020年6月9日,被告人龚鹏晖被民警抓获。2020年6月9日,被告人曹某甲经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投案。到案后,曹某甲、刘明财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记录单、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账户信息、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范某某、傅某某、曹某乙、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龚鹏晖、曹某甲、刘明财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甲、刘明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鹏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数量巨大,且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曹某甲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且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明财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曹某甲、刘明财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明财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家兴

检察官助理:张宏麟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龚鹏晖、刘明财现羁押于南平市建阳区看守所,被告人曹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移送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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