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一部刑诉〔2019〕607号
被告人丁家明,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2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寿县,住**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1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敲诈勒索罪,经本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阿拉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家明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2日9时许,被告人丁家明发现位于昆明市经开区阿拉街道办事处中铁十一局五公司工地的简易厕所门上悬挂一面中国国旗,遂拍摄视频及照片,于2019年8月26日至9月9日期间以中铁十一局五公司侮辱国旗及向媒体公开要挟,索要现金240万元,2019年9月9日被告人丁家明在昆明市官渡区长水航城小区门口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家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家明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具有坦白、敲诈勒索未遂,被害人方某某谅解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丁家明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焙文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丁家明现羁押于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121页,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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