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1298号
被告人何某甲,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23198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浙江省天台县**镇**村**号。2020年4月27日因嫖娼被天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本案于2020年7月17日被天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天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16日凌晨,天台交警大队城西中队民警潘某某、陈某甲带领辅警人员刘某甲等人在天台县赤城街道劳动路农商银行前路段设卡查酒驾。当天凌晨1时许,被告人何某甲饮酒后驾驶浙J70****牌号大众朗逸轿车途径该路段发现有执勤民警设卡盘查,为逃避检查,何某甲立即实施倒车准备逃离,因后方有来车退路被堵未果。同时执勤民警发现何某甲车辆情况异常上前示意其停车接受检查,被告人何某甲未予理睬继续驾车逃跑,在辅警刘某甲驾车上前拦截的情况下仍加速冲撞开两辆警车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撞两辆警车损失价值为人民币1300元。
被告人系主动归案,到案后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车辆档案、前科劣迹查询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刘某乙、许某某、潘某某、陈某甲、王某某、刘某甲、蔡某某、何某乙、陈某乙的证言,归案经过;3.被告人何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勘验、检查笔录;5.价格认定结论书;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明知公安机关民警正在依法执行公务,仍采用暴力方法阻碍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从重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天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敏燕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
被告人何某甲现羁押于天台县看守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