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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非法持有枪支案))_邵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邵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东县院刑诉〔2019〕641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30521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住两市**街道**组**号。2013年6月20日,因聚众斗殴罪被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19年10月16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邵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邵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2月11日补查重报,于2019年12月31日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月30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刘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9月30日下午,被告人刘某甲应黄某某(另案处理)要求借枪,因被告人刘某甲的枪已经借给莫某某(另案处理),于是搭乘黄某某的车来到莫某某家附近,被告人刘某甲同莫某某一共借给黄某某仿六四式手枪两支、子弹三发,单管猎枪一支、子弹四发,其中单管猎枪一支及四发子弹系被告人刘某甲所有。2017年9月30日晚上22时许,黄某某携带借来的枪支被邵东县公安局当场查获,经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缴获的三支枪支以火药为动力,均认定为枪支。2019年9月6日,被告人刘某甲到邵东县公安局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证人刘某乙、莫某某、黄某某、童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邵公物鉴(痕迹)字[2017]237号鉴定文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具有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议对被告人刘某甲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内判处刑罚,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禹某某

2020年2月1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邵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同步录音录像光碟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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