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五指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德明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1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卢德明在五指山市**酒吧喝酒后回家,经过五指山市大桥桥头时,见到被害人唐某某独自一人蹲坐在桥头楼梯口处,便上前搭讪。在搭讪过程中,卢德明见色起意,便冒充警察身份,以要将唐某某夜不归宿的情况通报所在学校和带至警局调查为由进行要挟,将唐某某带到五指山市**宾馆**房开房入住。入住后,卢德明继续以要将情况通报学校和带至警局调查为由进行要挟,迫使唐某某脱光衣服,不敢反抗,然后对唐某某实施强奸。唐某某被强奸后,因怀疑卢德明的警察身份而报警。早晨七时许,公安民警在宾馆**房间内抓获卢德明。经海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进行DNA个体识别鉴定,现场提取的精斑检出DNA,与卢德明的血样D8S1179等15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为卢德明的精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廉华宾馆入住登记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常住人口信息表;
2.证人钟某某、程某某、马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卢德明的供述与辩解;
5.海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提取物证登记表、辨认现场笔录和辨认照片、辨认笔录和辨认照片以及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
7.监控录像及其情况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德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德明违背妇女意志,以胁迫手段,强奸妇女一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德明因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因犯抢劫罪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卢德明在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幅度内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黄定华
检察官助理:刘名文
附:1.被告人卢德明现羁押于五指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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