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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某故意伤害案)_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威县人民检察院

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检刑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5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235195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邢台市威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10月11日被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1月15日被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7日15时许,在威县**镇**村,被告人孟某某与被害人田某某因打扑克发生口角,后孟某某拿马扎将田某某脖子打伤,经威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田某某的颈5、7椎体棘突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

2019年11月13日,孟某某赔偿田某某医药费、误工费等费用共计3.7万元,双方达成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田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孟某甲、田某甲等人的证言;4.鉴定意见:法医损伤检验鉴定书;5.物证:马扎的照片;6.书证:户籍证明信、轻伤案件和解书等;7.其他证明材料:到案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罗忠爱

检察官助理:马秀华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住本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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