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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峰检刑诉〔2020〕27号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峰检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7199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住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邯郸市公安局峰峰矿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月14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峰峰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14日5时40分,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冀D*****的轻型普通货车,沿成峰线由北向南行驶至邯郸市峰峰矿区新坡镇后扑子村村口(成峰线38KM+300M)处时,将行人裴某甲撞倒,造成裴某甲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裴某甲于当日死亡。经邯郸市峰峰矿区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裴某甲无事故责任。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家属已达成调解,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王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社会调查、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保险单、被害人身份信息、鉴定意见书送达回执、交通事故赔偿协议、谅解书、收到条、尸体处理通知书、户籍注销证明、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王某甲、王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家属裴某乙及裴某丙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邯郸燕赵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邯郸燕赵[2018]鉴字第HJ1349号;

邯郸法证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邯郸法证司鉴[2018]尸鉴字第276号;

邯郸市峰峰矿区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130406120180000326号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肇事后并未逃逸,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可以认定为自首。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莫建文

(院印)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住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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