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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某危险驾驶案)_阿荣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阿荣旗人民检察院

阿荣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检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22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阿荣旗,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阿荣旗******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阿荣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0日被阿荣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荣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3日12时许,被告人崔某某在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一辆红色无号牌先锋两轮摩托车,从阿荣旗兴安镇本街沿乡道行驶至**村其家中。随后因个人纠纷,被告人崔某某被传唤至兴安镇派出所,在派出所期间,经他人举报而被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齐齐哈尔和平医院司法鉴定中心血样检验,被告人崔某某每百毫升血液含147.4毫克乙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驾驶证复印件、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报告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4.提取笔录;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荣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孙桂杰

                                               检察官助理 岳琨 

2020年12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崔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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