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灯检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7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市**县,现住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灯塔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1日被我院批准逮捕,同日被灯塔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市**县,现住山西省太原市万百林区**小区**号楼**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灯塔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1日被我院批准逮捕,同日被灯塔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武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01198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现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园**栋**单元****,2017年因犯骗取贷款罪被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灯塔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1日被我院批准逮捕,同日被灯塔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辽阳市灯塔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涉嫌诈骗罪,被告人武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20年4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害人朱某某的朋友陈某某,在辽阳市白塔区**街**小区**门经营**店,2019年11月份陈某某让店员夏某某在58同城上发布**水果店出兑的信息。被告人张某乙在58同城上寻找诈骗目标时看到了**水果店的出兑信息。2019年11月20日9时24分,被告人张某乙冒充消防队的“刘处长”与陈某某取得联系称要兑**水果店,进而向陈某某询问是否有做工程建筑的朋友,谎称要给消防队后院的篮球场地打地面,陈某某将被害人朱某某介绍给张某乙。而后张某乙以消防队“刘处长”的身份与朱某某商议给篮球场地打地面的事宜,并让朱某某做预算,在朱某某做预算时,“刘处长”以这个项目交给朱某某为诱饵,以“刘处长”是公家身份,且着急购买为借口,让朱某某帮忙购买消防设备。“刘处长”向被害人朱某某提供由张某甲冒充的消防设备供货商“小马”的联系方式,而后张某甲又冒充销售厂家的徐经理伙同张某乙冒充的消防队“刘处长”对被害人朱某某实施诈骗,朱某某于2019年11月20日先后四次给张某乙、张某甲提供的账号汇款人民币150600元(已部分返还)。
被害人朱某某被张某甲、张某乙诈骗后将资金汇入二人提供的银行卡内,该银行卡为二人在“老牛”(身份不详)处购买。该涉案资金经过多层级流转后,由何某某(未到案)的银行账户转给武某某的银行账户,武某某在事先明知何某某给其转帐的钱是“不干净”的钱的前提下,仍在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深圳市**支行取现,后以现金支付的方式将涉案资金交给另一名男子(身份不详)。
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武某某被抓获归案,并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武某某中国工商银行交易凭证、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被害人朱某某被诈骗案资金走向图及凭证、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信、辽宁省农村信用社电汇凭证;
2.证人陈某某、夏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乙、张某甲、武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5.辨认、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乙、张某甲、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以非法占用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通过网络电话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共同故意实施诈骗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系共同犯罪。二人均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武某某明知是他人的违法所得,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武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平宏
周盼盼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均羁押于灯塔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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