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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家云等聚众斗殴案))_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阳检一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朱家云,男,1993年10月24日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9310243015532101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昭通市昭阳区洒渔镇大桥村民委员会小桥边村149号二十二组昭通市昭阳区**镇**村**号**组,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8月7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2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执行逮捕。经查证,被告人朱家云曾因盗窃罪于2018年1月24日被昭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2月13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王安辉,男,1980年10月25日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8010253057532101198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昭通市昭阳区洒渔镇大桥村民委员会小桥边村86号二十一组昭通市昭阳区**镇**村**号**组,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7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8月7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执行逮捕。经查证,被告人王安辉曾因犯抢劫罪,于2001年8月6日被昭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被告人孙某某世军,男,1972年9月2日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72090230355321011972********,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昭通市昭阳区洒渔镇大桥村民委员会小桥边村251号二十三组昭通市昭阳区**镇**村**号**组,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7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8月10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执行逮捕。

经查证,被告人孙世军曾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4月9日被昭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被告人朱某某玉龙,男,1992年7月28日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9207283035532101199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昭通市昭阳区洒渔镇大桥村民委员会小桥边村135号附2号二十二组昭通市昭阳区**镇**村**号**号**组,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7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8月7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贺某某林,男,1989年6月2日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8906023019532101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昭通市昭阳区洒渔镇大桥村民委员会小桥边村28号二十一组昭通市昭阳区**镇**村**号**组,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8月9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2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尹庆露,女,1995年9月15日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9509150342532101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昭通市昭阳区太平街道办事处富强社区居民委员会环城东路103号附10号富强十组昭通市昭阳区**街道**路**号**号**组,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8月7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维,女,1994年5月9日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9405093021532101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昭通市昭阳区洒渔镇三台村民委员会大窑寨村242号十六组昭通市昭阳区**镇**村**号**组,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26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安辉,朱家云、孙某某世军、朱某某玉龙、贺某某林、尹庆露、王维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1月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8月16日23时许,被告人朱家云的妹子妹子朱朱某某家映(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与被告人王维的妹子王某某韩(未达刑事责任年龄)因口角纠纷在电话里发生争吵,后双方“约架”在昭阳区洒渔镇昭阳区**镇汽车客运站旁的“**非凡网吧”门口解决,朱某某家映一方邀约被告人朱家云、尹庆露、王安辉、孙某某世军、朱某某玉龙、贺某某林、陈某甲件、陈某乙肖、罗某某洪伟(三人未达刑事责任)等十余人,王某某韩一方邀约被告人王维、杨某某明兴、泰某某友鹏、刘某某顺涛、王盛乙标、谢某某立兴、张某某关平(该6人另案处理)等人,双方驾车到达该网吧门口后,被告人王维一方持械将被告人王安辉的右手砍伤后均逃离现场。经鉴定,王安辉的损伤综合评定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主要有: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家云、王安辉、孙某某世军、朱某某玉龙、贺某某林、尹庆露、王维聚众斗殴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被告人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虎良慧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朱家云、王安辉、孙某某世军、朱某某玉龙、贺某某林、王维现羁押于昭通市昭阳区看守所;被告人尹庆露现被取保候审;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捌册,光盘拾陆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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