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一部刑诉〔2019〕237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121197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济南市历城区**镇**道**村**号,现住**,务农。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肥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同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肥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肥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2日4时许,被告人朱某某无证驾驶无牌正三轮摩托车沿泰临路由东向西行至肥城市新城办事处桃艺轩红木家具厂门口西时,因超车时未保持安全车速等原因,与同向辛某某推行的人力三轮车发生碰撞,致辛某某倒地后当场被娄某某顺向驾驶的重型半挂车(号牌为鲁******、鲁*****挂)碾压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朱某某驾车逃逸。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朱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娄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经鉴定,辛某某之损伤已构成重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娄某某等三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辛某某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朱某某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肇事后逃逸,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海强
谭健
2019年11月21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肥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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