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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仪检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朱某某,198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231980********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南京市六合区**街道**街**号。被告人朱某某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8年7月17日被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仪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仪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朱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4日13时许,被告人朱某某在驾照被暂扣期间醉酒后驾驶苏KB****号小型轿车,沿本市青山镇东青线由西向东行驶至团结村村部向西150M路段时,被仪征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

经鉴定:被告人朱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6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查获经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等书证;

2.证人丁某某、蒋某某同证言;

3. 被告人朱某某供述和辩解;

4.江苏苏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乙醇含量检测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少清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卜艳

  2020年6月16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南京市六合区**街道**街**号。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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