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涿检一部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3197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县**镇**村**路13号,捕前住河北省**市**大街**胡同**小区二单元**室。2020年2月1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4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当日被涿州市公安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被告人郑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1198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市**村3队25号,捕前住河北省**市**大街**胡同**小区二单元**室。2020年2月1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4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当日被涿州市公安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涿州市看守所。
本案由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郑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9日、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4月1日、7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6日至2020年2月15日期间,被告人郑某甲、李某某、郑某乙在**市**大街**胡同**小区二单元**室居住生活。被告人郑某乙(另案审理)利用全国新型冠状病毒防疫防控期间防护口罩紧缺的形势,在其没有口罩库存,无确定口罩货源,且之前未经营口罩等相关医疗产品的前提下,通过微信散布大量出售口罩的消息,虚构其有大量口罩现货的事实,先后骗取9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21.155万元。
被告人李某某明知郑某乙在微信上卖口罩还为其提供微信账号、支付宝账号、银行卡号进行转账共计人民币41909.35元,并在ATM机上提现人民币30000余元。被告人郑某甲明知郑某乙在微信上卖口罩还为其提供支付宝账户进行转账共计人民币22100元,并与郑某乙一同多次前往ATM机取款。
郑某乙将诈骗所得钱款多以网络赌博、同二被告人李某某、郑某甲生活支出等方式挥霍。2020年2月15日,公安机关在郑某乙居住地当场查获并扣押现金51400元,冻结郑某乙微信账号内资金16000元,冻结郑某乙招商银行卡内资金984.9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二被告人及同案犯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郑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郑某甲与郑某乙一起居住生活,为郑某乙诈骗他人钱财而予以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资金转移的方法,来掩饰隐瞒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涿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亚楠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被告人郑某甲现羁押于涿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同郑某乙案光盘)。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随案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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