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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案))_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20〕35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住武都区**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9月9日被武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2020年3月7日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为驱赶野猪,先后从网上购买射钉枪、无缝钢管、红外线瞄准器等零件,自行改装后,将疑似枪支藏于家中。2020年8月22日,根据公安部4.14专案核查线索,武都区公安局与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民警从李某某家中将该疑似枪支查获。经甘肃省公安厅鉴定:该疑似枪支为以火药为能源的枪支,具有致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将射钉器改造、配装成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小花

                                  检察官助理:张博娴

 2020年11月13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

2、本案侦查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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