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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寻衅滋事案)_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未检刑诉〔2019〕1007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1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街道**居委会。被告人杜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0月1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30日被判处罚金3000元,与前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9月3日被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8个月,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8月23日被新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与前罪合并执行三年,2019年9月2日刑满释放;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6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临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4曰晚上,被告人杜某某因驾校考试通过与驾校的学员和教练一起吃饭庆祝,饭后其他人员先行离开。杜某某酒后与喝的不省人事的朋友李某甲在临泉县城东街道临泉县**街道**饭店门口的道路上长时间停留。21时许,城东中学的学生放学列队返回寝室路过此地。杜某某因感觉学生看了自己,遂用拳脚殴打秦某某等四名学生(13岁-14岁),并大声辱骂,造成学生队列被打乱,影响恶劣,被打的四名学生受不同程度的惊吓,群众报警后,杜某某逃离现场。

被告人杜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李某乙、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秦某某等4人的陈述;

4.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6.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辱骂多名未成年在校学生,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杜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芸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羁押于临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1张,补材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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