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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武某某交通肇事案)_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二部刑诉〔2019〕436号 

  被告人武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021971********,回族,高中文化程度,原为兰州**集团有限公司**客运公司**员,住址及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街**号**室。2019年12月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3日10时许,被告人武某某驾驶兰州**集团有限公司**客运公司“扬子江”牌甘A*****号大型普通客车,在兰州市城关区**大街**号**站院内由西向东行驶至**站出口附近时,由于操作不慎,与史某某停放在此的“扬子江”牌甘A*****号大型普通客车发生追尾碰撞,将正在甘A*****号车后侧做清扫工作的被害人夏某某挤压致伤,夏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夏某某因交通事故致创伤性闭合性胸部损伤(胸部脏器挫裂伤出血),腹腔脏器破裂出血,造成创伤性出血性休克,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

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武某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夏某某、史某某无责任。案发后,该公司已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被害人武某某已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照片;2.书证: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驾驶人、机动车信息结果单、呼气式酒精检测仪结果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尸体处理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收条、谅解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证据保全清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夏某某急诊病历、查获经过等;3.证人史某某、张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甘肃金鳞司法医学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甘肃中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6.辨认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7.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武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武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之间依法处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  雪

书 记 员:秦绍霞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现在住处候审;

2案卷3册、起诉书8份;

3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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