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检刑检刑诉〔2019〕496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7年**月**日生,茂名市茂南区人,公民身份号码:4409231977********,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羊角镇**居委会**村**号。2019年4月2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逮捕。
被告人唐某甲,女,1956年**月**日生,茂名市茂南区人,公民身份号码:4409231956********,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羊角镇**居委会**村**号。2019年4月2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逮捕。
被告人吴某甲,女,1967年**月**日生,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市辖区人,公民身份号码:4522231967********,壮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羊角镇**居委会**村**号。2019年4月2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女,1969年**月**日生,茂名市茂南区人,公民身份号码:4409231969********,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羊角镇**居委会**村4**号。2019年4月2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女,1968年**月**日生,茂名市茂南区人,公民身份号码:4409021968********,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羊角镇**居委会**村**号。2019年4月2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唐某甲、吴某甲、陈某甲、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2年,茂名市茂南区**服装厂、**服装一厂至六厂、茂名市茂南区**商行共8个单位经批准征收了茂名市茂南区羊角镇**居委会**村72.96亩土地(后经政府多次盘整为约40亩),2002年,茂名市茂南区东**服装厂等8个单位将上述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茂名市**有限公司,茂名市**有限公司支付土地补偿款696万元。2018年9月,茂名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茂名市**有限公司购买上述土地,并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不动产权证等合法用地手续。
2019年2月,茂名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始进场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多次遭到**村部分村民以未领取征地款为由进行阻挠。其中,被告人、**村村民李某某、唐某甲、吴某甲、陈某甲、杨某某在其家属已以借支名义领取征地款的情况下,仍有组织性地时分时合、多次参与阻挠勘测、围蔽、清表、平整土地等工作,经多个政府部门劝说无果。李某某等**村村民的无理阻挠行为,导致机械及工作人员停滞现场无法工作,工程无法推进,造成茂名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现经济损失严重后果。
李某某等**村村民为达到不法目的,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有组织地采取滋扰、纠缠、哄闹等手段,滋事生非,扰乱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系恶势力犯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唐某甲、吴某甲、陈某甲、杨某某无视国法,不通过正当、合法渠道解决纠纷问题,滋事生非,破坏社会秩序,五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五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柯天寿
二O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唐某甲、吴某甲、陈某甲、杨某某现羁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卷宗共肆册,光盘伍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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