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一部刑诉〔2020〕239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7241988********,汉族,小学肄业,农民,户籍地河南省正阳县**镇**村**庄,住正阳县**镇**街**。因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正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正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刘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4日,正阳县**镇**村干部按照疫情防控工作排查从疫区返乡人员时,被告人刘某某故意隐瞒其从武汉**返乡的事实,2020年1月25日,刘某某又无视疫情期间不能外出走亲访友的规定,到**村走亲戚聚餐,2020年1月29日,刘某某被确诊为新型冠状肺炎病例,造成41人因其被隔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涂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按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的严重危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正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闵洁
2020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