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孔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311979********,山西省平遥县**镇**村农民,现住**镇**村。2003年12月1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离石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09年9月29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平遥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2019年5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沁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19年7月23日刑满释放。2020年2月2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平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3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6月15日以被告人孔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且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孔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4日,段村镇人民政府按照平遥县人民政府《关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通告》,出台了《段村镇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联防联控工作方案》,成立了肺炎防控工作领导组,统一指挥协调段村镇区域内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工作,并督促各村按要求落实各项防治措施。
2020年1月25日,段村镇人民政府要求辖区各村召开支村两委会就封村、设立检查站等防疫工作进行研究部署。当日晚,段村镇普洞村按照乡政府的安排开始对出境道路进行封堵,在进入普洞村主要路口设立了检查站,并安排了值守人员。
2020年1月26日早上8时许,张某某、李某某等工作人员按照普洞村委的安排在普洞村村口进行封村值守。当日中午,被告人孔某某在普洞村的家中吃饭时喝了白酒,酒后开着车牌号为蒙K****8的天汽美雅牌越野车去往介休,行至普洞村村口时,因路口封锁不让出行,孔某某下车后便辱骂工作人员,故意毁坏用于登记的办公桌及封村工作人员的摩托车,并拽扯李某某的口罩。后因张某某拍摄视频,其进入检查站房间后用椅子、保温杯、镜子砸张某某的头部、背部、腹部,用手拽张某某的头发对其进行殴打,致伤张某某面部,经平遥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之损伤已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书证、视频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孔某某在案发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孔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孔某某到案后,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可依法对其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遥县人民法院
2020年6月22日
检察官:孙代亮
附:1、被告人孔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原籍;
2、侦查卷宗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