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皋检二部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幸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811990********,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兴宁市,暂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区**巷**号**室。被告人幸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如皋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幸某某涉嫌诈骗罪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幸某某于2020年2月21日至23日间,为了偿还赌博欠款,虚构有额温枪现货,骗取被害人邵某某向其微信转账额温枪货款共计人民币215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幸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已退出全部赃款,已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幸某某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邵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有额温枪现货,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幸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幸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如皋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国平
检察官助理:朱媛媛
2020年7月28日
附:
1.被告人幸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区**巷**号**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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