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二部刑诉〔2020〕804号
被告人戴超,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5041989********,汉族,中专文化,个体经营者,住苏州市姑苏区**浜**幢**室。被告人戴超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0月20日被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元。被告人戴超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虎丘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后又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7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超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戴超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曹某某、张某某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戴超,听取了被告人戴超、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戴超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处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戴超于2020年2月至2020年5月间,以销售口罩、额温枪、帮忙补交社保为由,骗得被害人徐某某、刘某某、曹某某、张某某、魏某某支付的货款、社保费用以及手续费合计人民币60030元。具体分述如下:
1.被告人戴超于2020年2月9日,通过微信聊天,谎称可以帮忙联系货源,销售口罩,骗得被害人徐某某支付的货款9200元。
2.被告人戴超于2020年2月24日,通过微信聊天,谎称可以帮忙联系货源,销售额温枪,骗得被害人刘某某支付的货款合计人民币19910元。
3.被告人戴超于2020年4月至5月间,通过微信聊天,谎称可以帮忙补交社保,骗得被害人曹某某支付的社保费用、好处费合计人民币28780元。
4.被告人戴超于2020年5月13日,通过微信聊天,谎称可以帮忙代缴社保,骗得被害人张某某支付的社保费用1215元。
5.被告人戴超于2020年5月14日,通过微信聊天,谎称可以帮忙代缴社保,骗得被害人魏某某支付的社保费用925元。
收到上述资金后,被告人戴超将其用于网络直播平台打赏主播等个人消费。
案发后,被告人戴超已赔偿被害人徐某某、刘某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对方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银行账户交易记录及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徐某某、刘某某、曹某某、张某某、魏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戴超的供述和辩解;
5.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戴超在实施部分诈骗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该部分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对该部分犯罪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戴超在取保候审期间又实施了新的诈骗犯罪,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该部分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该部分犯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戴超自愿如实供述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郑毅
2020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戴超现被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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