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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涉疫)李某某诈骗、合同诈骗案)_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40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181199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天长市**路**苑**单元**室。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天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丁援森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2月14日,新冠病毒疫情防控期间,陈某某欲购买口罩,被告人李某某在没有口罩货源的情况下,骗取陈某某口罩款15300元。

2.2020年4月13日,新冠病毒疫情防控期间,张某某欲购买无纺布,被告人李某某在没有无纺布货源的情况下,骗取张某某1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立案材料、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辨认笔录;

6.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新冠病毒疫情防控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董乐先

2020年10月30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天长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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