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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涉疫)汤某某诈骗案)_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桃检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922199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住桃江县***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3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桃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日,被告人汤某某在桃江县***镇***村居住的家中,利用从他人微信朋友圈、网上搜索的口罩照片、口罩生产视频,通过自己微信朋友圈发布有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物品口罩销售的信息,骗取他人信任。被告人汤某某在没有找到口罩货源的情况下,于2020年2月1日20时至2020年2月2日17时,通过微信先后接收被害人欧某某前19笔口罩订单,共计收取口罩款10718元,被害人欧某某前要求被告人汤某某提供发货单时,被告人汤某某谎称已经发货。2月3日,因被告人汤某某无法提供发货单,被害人欧某某前要求退还口罩款,被告人汤某某遂将被害人欧某某前微信拉入黑名单,并卸载了微信。

案发后,被告人汤某某于2020年2月12日被桃江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并已退赔被害人欧某某前经济损失1071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一部;2.微信支付明细、微信、QQ聊天记录、抓获情况说明等书证;3.被害人欧某某前的陈述;4.证人李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汤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销售疫情防控物品的名义骗取他人财物,实施诈骗罪,应酌情从重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积极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汤某某拘役,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桃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龙益才

2020年3月2日

附:1.被告人汤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91179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手机一部。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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