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下检一部刑诉〔2020〕2292号
被告人由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284199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磐石市**镇*村**屯。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30日被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2015年8月13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18年被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行政拘留。现因本案于2020年5月2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2日被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由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5月,被告人由某某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出售额温枪、电动车头盔、口罩信息,在没有货源的情况下,多次骗取被害人货款,共计人民币50万余某某(以下均为人民币)。具体事实如下:
1、 2020年3月,被告人由某某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出售额温枪的信息。3月6日,被害人张某甲通过微信联系由某某要购买5 000个额温枪,商定价格为每个400元。当日,张某甲在杭州市下城区****城*号楼**室通过支付宝账户转账支付3万元订金至由某某支付宝账户。
嗣后,被害人张某甲在被告人由某某提供仓库的地址并未发现相关货源,后联系由某某退款,由某某只退款7 000元,被害人被迫向公安机关报案后,由某某陆续退还剩余2.3万元。
2、同年3月,被告人由某某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出售口罩的信息。3月15日,被害人饶某某通过微信联系由某某要购买5 000个口罩,后商定价格为每个人民币2.3元。当日,饶某某在广东省深圳市通过微信账户支付11 500元货款至由某某微信账户。
嗣后,被害人饶某某于3月17日只收到被告人由某某寄出的1 800个口罩,要求退款。由某某退还5 000元,仍有2 360元未退还。
3、 同年3月,被告人由某某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出售额温枪的信息。3月2日,被害人张某乙通过微信联系由某某要购买800个额温枪,商定价格为每个320元。3月3日,张某乙在安徽省芜湖市通过微信账户和光大银行账户转账支付25.6 万元货款至由某某微信账户和工商银行账户。3月4日,张某乙再次向由某某订购1万个额温枪,商定价格为每个320元。当日,张某乙在广东省深圳市通过光大银行账户转账支付40万元货款至由某某工商银行账户。
嗣后,被害人张某乙只收到被告人由某某寄出的149个额温枪,遂与由某某联系,要求退款。由某某退还220 280元,仍有388 040元未退还。
4、同年5月,被告人由某某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出售电动车头盔的信息。5月18日,被害人赵某某通过微信联系由某某要购买3 200个头盔,商定价格为每个33元。当日,赵某某在杭州市钱塘新区**街道*幢*单元*室通过微信账户支付105 600元货款至由某某微信账户,并再次向由某某购买5 000个头盔,商定价格为每个33元。5月18日至20日期间,赵某某通过支付宝账户和微信账户转账16.5万元货款至由某某的支付宝账户和微信账户。
嗣后,被害人赵某某收到被告人由某某寄出的系安全帽,并非被害人要求的电动车头盔,遂要求由某某退款。由某某退还10万元,仍有170 600元未退还。
5、同年5月,被告人由某某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出售电动车头盔的信息。5月15日,被害人顾某某通过微信联系由某某要购买3 000个头盔,商定价格为每个17元。5月15日-16日期间,顾某某在江苏省无锡市通过支付宝账户和微信账户支付5.1万元货款至由某某支付宝账户和微信账户。
嗣后,被害人顾某某只收到被告人由某某寄出的300个头盔,遂要求退款。由某某退还40 300元,仍有6 100元未退还。
6、同年5月,被告人由某某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出售电动车头盔的信息。5月17日,被害人吴某某通过微信联系由某某要购买3万个头盔,商定价格为每个人民币20元。当日,吴某某在江西省上饶市通过支付宝账户支付1万元订金至由某某支付宝账户。
嗣后,被害人吴某某在由某某提供的地址,并未发现相关货源,遂要求退款。由某某退还5 000元,仍有5 000元未退还。
同年5月26日,被告人由某某在广州市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释放证明等;
2.证人冯某某、孙某某、王某某、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甲、饶某某、张某乙、赵某某、顾某某、吴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视听资料:询问同步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通过网络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由某某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到案后,被告人由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由某某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谢祎青
2020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由某某现押于杭州市看守所。
2.卷宗6册,补充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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