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崇检刑三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裴为军,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6261989********,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和县**镇**村委会**自然村**号。被告人裴为军曾因犯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于2014年11月被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一千元,于2015年3月21日刑满释放;曾因斗殴于2011年8月25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行政拘留七日。被告人裴为军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1日被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刑事拘留(未执行),同年2月12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年6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裴为军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7日上午,被告人裴为军看到被害人张某某在微信朋友圈发布求购口罩的信息后,遂产生谎称有口罩货源,诈骗钱财的想法。裴为军在明知自己没有口罩货源的情况下,仍通过微信(昵称“时间****”,账号xin992****)与张某某(昵称“AO易达名********”,账号zyx520****)联系,谎称可向张某某出售8000个医用防护口罩,总价16000元。谈妥后,张某某即在本市崇川区北濠桥新村**幢**室的家中,通过微信向裴为军转账订金1000元。当日下午,裴为军通过微信将事先准备好的快递单照片发给张某某谎称已发货,进而骗得张某某向其支付尾款15000元。裴为军将诈骗所得中3200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剩余部分用于游戏充值等个人消费。
2020年2月11日,被告人裴为军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裴为军已经退赔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1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手机等物证;
2. 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告人裴为军的户籍信息、违法犯罪证明、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清单、发还清单、情况说明等书证;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裴为军的供述及辩解;
5.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裴为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裴为军在疫情防控期间,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假借销售疫情防控用品名义,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裴为军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裴为军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裴为军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留存
检察官助理: 鞠丽
2020年6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裴为军现被羁押于如东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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