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崇检刑三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赵园,女,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602198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南通市港闸区**镇**村**组**号。被告人赵园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园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以来,被告人赵园在没有稳定货源及确定消息的情况下,将别人发布的有关购买熔喷布、无纺布等渠道的信息转发至自己的朋友圈,以示自己有能力、有关系能买到这些物资,以此吸引买家购买。并编造自家开海绵厂、从事海绵销售等事实,取得被害人信任,从而骗取他人钱财,通过上述方式被告人赵园先后骗得某某、袁某某、沈某某等4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193000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3月份,被告人赵园通过上述方式,经厉某某介绍,和被害人王某某互加微信,谈妥向赵园购买10000个N95口罩,被告人赵园在没有稳定货源及确定消息的情况下,先后骗取被害人王某某定金、货款共计90000元,期间,被告人赵园除将5000元转给其找的上家外,余款均被其挥霍。
2、2020年4月份,被告人赵园通过上述方式,经周某某介绍,和被害人袁某某互加微信,谈妥向赵园购买无纺布。被告人赵园在没有稳定货源及确定消息的情况下,先后骗取袁某某定金共计43000元,上述款项均被其挥霍。
3、2020年4月份,被告人赵园通过上述方式,经周某某介绍,和被害人沈某某互加微信,谈妥向赵园购买熔喷布。被告人赵园在没有稳定货源及确定消息的情况下,先后骗取沈某某定金共计50000元,上述款项均被其挥霍。
4、2020年4月份,被告人赵园通过上述方式,经李某甲介绍,和被害人张某某互加微信,谈妥向赵园购买熔喷布。被告人赵园在没有稳定货源及确定消息的情况下,先后骗取张某某定金共计15000元,上述款项均被其挥霍。
被告人赵园于2020年5月28日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赵园户籍资料、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等物证、书证;
2.证人李某甲、周某某、李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袁某某、张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赵园的供述;
5.电子证据检查笔录、提取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园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园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申莲凤
2020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赵园现羁押于南通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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