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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涉疫)邓某某诈骗案)_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一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93********,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住河南省上蔡县******村,因涉嫌诈骗罪,经上蔡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7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16日被上蔡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上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3日,被告人邓某某在上蔡县**镇**村通过**APP软件对外发布销售口罩虚假信息,后被害人宋某某与邓某某进行私聊,聊天中邓某某以其能获取国家达标口罩为由,骗取对方信任,宋某某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向邓某某转账6250元,次日上午,邓某某将赃款提现至其微信绑定的工商银行卡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书证;2、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宋某某的陈述;4、扣押物品清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6250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上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豪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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