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鱼检公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2031988********,瑶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路**号**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广西柳州市鱼峰区**街**号**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6日被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204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路**号**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广西柳州市柳南区**路**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6日被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刘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在全国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2020年1月28日至2月4日,在**栋**单元**室,被告人陈某某、刘某甲经预谋后,在没有防疫用品口罩的情况下,通过网络发布虚假销售口罩信息,骗取被害人张某某、毛某某、袁某某、肖某某、黄某某、刘某乙等14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29529元,
2020年2月5日17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刘某甲在柳州市**栋**单元**室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防控疫情期间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网络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强
2020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刘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光碟3张。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人民币25万元及作案工具手机3台、银行卡3张暂扣押于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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