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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涉疫)黄乾坤诈骗案)(公开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余检一部刑诉〔2020〕783号

被告人黄乾坤,男,199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0523199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邵阳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2月1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3月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乾坤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8日至15日期间,被告人黄乾坤利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民众迫切需要购买口罩的心理,在百度贴吧等热门帖子下面留言发布虚假的出售口罩信息,并通过微信添加好友、谎称自己是口罩生产厂的业务员、有口罩货源、发送虚假口罩资质证明、口罩发货照片及视频等方式,以支付定金的名义,骗取侯某某等8名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312 500元。被告人黄乾坤将骗得的钱款用于网络赌博。

同年2月16日,被告人黄乾坤到杭州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南苑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手机等物品照片;

2、书证:户籍证明等;

3、被害人侯某某、郑某某等人的陈述;

4、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罗某某等人的证言;

5、被告人黄乾坤的供述和辩解;

6、勘验、检查笔录:电子物证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乾坤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乾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乾坤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乾坤自侦查阶段起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黄乾坤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 剑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黄乾坤现羁押于余杭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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