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二部刑诉〔2020〕Z112号
被告人钟某某(绰号“大锤”),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622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龙川县**镇**居委会**号,住广东省龙川县**镇**栋**房。因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2006年7月25日被本院决定逮捕,2011年10月31日投案被龙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9月7日被本院决定逮捕,2019年12月2日被龙川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谢某某(绰号“亚佬金”),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622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龙川县**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2006年7月25日被本院决定逮捕,2011年12月1日投案被龙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9月7日被本院决定逮捕,2019年11月 27日被龙川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龙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谢某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敲诈勒索、聚众斗殴(未遂)、赌博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犯罪事实
从1997年徐某甲、林某甲(均已判决)等人初中毕业后,为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先后网罗了叶某甲、张某甲、康某某(均已判决)等龙川县佗城籍社会闲散人员,逐渐形成了以徐某甲、林某甲为组织、领导者,被告人钟某某、谢某某、叶某甲为积极参加者,赖某某、康某某、张某甲、郑某甲、任某某、黄某甲、蓝某甲、李某甲、蓝某乙、李某乙、袁某甲、罗某某、黄某乙、杨某甲、刘某某(均已判决)、曾某甲(已死亡)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层级架构明确、人数众多、势力庞大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为了扩大该组织的社会影响,2003年6月21日首次有组织地实施故意伤害犯罪,标志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正式成立。为了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该组织统一购买刀具,统一保管,规定了不成文的帮规:(一)小辈要听大辈指挥,有事逐级汇报、请示;(二)砍人不准砍要害部位;(三)不准偷、不准抢、不准吸毒;(四)违反规定要开除;(五)有事组织会出面解决,提供保护。该黑社会性质组织被称为“佗城帮”。
徐某甲、林某甲为首的“佗城帮”为获取非法利益,在龙川县**镇、**镇实施开设赌场、放高利贷、收取保护费等违法犯罪活动,将获取的部分经济利益用于支持违法犯罪活动的费用开支、疏通关系,为在违法犯罪活动中受伤的组织成员提供医疗费用、逃跑费用、请组织成员聚会、吃饭、发红包等,以笼络组织成员,维系组织发展。
徐某甲、林某甲为首的“佗城帮”通过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在龙川县**镇、**镇树立了凶狠霸道的威名,确立了强势地位。“佗城帮”有组织地实施故意伤害、聚众斗殴、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赌博等12起违法犯罪活动,造成3人重伤、7人轻伤、10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在龙川县**镇、**镇等地称霸一方,造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秩序。
被告人钟某某在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期间,实施赌博犯罪1起,聚众斗殴犯罪1起;被告人谢某某在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期间,实施故意伤害犯罪2起,赌博犯罪1起。
2019年12月2日,被告人钟某某到龙川县公安局投案。2019年11月27日,被告人谢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镇群众的信件、代收寄送财物登记表、调取证据清单、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到案经过、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证人郑某乙、杨某乙、黄某丙、黄某丁、张某乙、刘某甲、叶某某、何某某、邹某某、骆某某、陈某甲、黄某戊、曾某乙、黄某己、徐某甲、林某甲、叶某甲、郑某甲、李某甲、任某某、李某乙、黄某乙、罗某某、蓝某甲、黄某甲、蓝某乙、张某甲、赖某某、刘某某、袁某甲、杨某甲、康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钟某某、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二、钟某某、谢某某参与实施的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故意伤害罪
(1)2003年6月21日23时,被告人谢某某、黄某庚、林某甲、张某甲、曾某甲、郑某丙等人在龙川县**镇**娱乐城聚会,因被告人谢某某向被害人黄某丙借手机,被害人黄某丙不同意,被告人谢某某、黄某庚、林某甲(已判决)等人持刀将黄某丙砍伤。经龙川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黄某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报告表;2.证人陈某甲、徐某乙、刘某乙、杨某乙、黄某丁、黄某庚、黄某某、郑某甲、张某甲、李某甲、黄某乙、林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黄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钟某某、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笔录。
(2)2005年12月24日晚,被告人谢某某、徐某甲、叶某甲、赖某某、李某甲、任某某、黄某乙、罗某某、蓝某甲、蓝某乙、郑某甲、黄某甲、杨某甲、李某乙、刘某某等人在龙川县**镇**娱乐城聚会,因与“狼仔帮”成员张某丙等人在跳舞时发生矛盾,被告人谢某某、徐某甲、林某甲、叶某甲、李某甲、任某某、李某乙、黄某乙、罗某某、蓝某甲、蓝某乙、黄某甲(均已判决)等人持刀和水管将张某丙、叶某乙、刘某丁、黄某辛、张某乙、谢某丁、邹某丁等人打伤后逃离现场。经龙川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被害人叶某乙、刘某某、黄某辛、张某乙、谢某丁、邹某丁等人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2.证人刘某甲、叶某某、李某丙、叶某丙、李某甲、林某甲、任某某、蓝某甲、叶某甲、黄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丙、叶某乙、刘某丁、黄某辛、张某乙、谢某丁、邹某丁的陈述;4.被告人钟某某、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笔录。
(二)赌博罪
2005年底至2006年5月份,被告人钟某某先后在叶某丁家中、龙川县**酒店、**宾馆、**宾馆、沿江路**酒吧、东江二桥**庄、林某乙家中、和平县**镇骆某某的船上等地开设赌场。被告人谢某某在赌场帮钟某某放高利贷,赖某某、叶某甲、张某甲(均已判决)等人在赌场望风、开门等,每次领取100-300元工资。该赌场利用赌豆子、抓滩、赌宝宝等方式吸引赌徒袁某乙、徐某丙、邹某某、徐某丁等人参赌,每次庄家赢钱的时候就抽取5%的水钱,同时规定赌徒来赌博不准自带现金,需向被告人谢某某借高利贷作为赌资,借人民币1万元每天收取300元的利息,从中谋取非法利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豆仔、竹筷、色仔、隐形眼镜、振动器、镊子;2.证人徐某丙、邹某某、徐某丁、包某某、林某乙、袁某乙、袁某丙、邓某某、叶某戊、袁某甲、黄某壬、骆某某、林某甲、张某甲、叶某甲、赖某某、郑某甲、李某乙、黄某癸、李某甲、任某某、黄某甲、蓝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钟某某、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笔录。
(三)聚众斗殴罪
2006年6月19日,被告人钟某某与“狼仔帮”黄某壹、唐某某等人因赌场发生矛盾约定在龙川县**镇**朝附近谈判,林某甲(已判决)在龙川县**镇**宾馆订房,被告人钟某某指使康某某(已判决)从惠州带陈某乙、孙某某、孙某丁、何某某、张某丁、苏某某、王某某等人到**宾馆,同时叶某甲带领任某某、黄某甲、蓝某甲、李某甲、蓝某乙、李某乙、黄某贰、袁某甲、杨某甲、黄某癸、黄某壹、刘某某、吕某某、罗某某、曾某某、曾某丙、涂某某(均已判决)等人从**镇带刀具到**镇**宾馆集中,钟某某在**宾馆对林某甲等人说如果谈判不成功,就劈黄某壹、唐某某那帮人,然后钟某某带黄某甲、蓝某甲、黄某贰、黄某癸到金皇朝与黄某壹、唐某某进行谈判。返回**宾馆后,林某甲、张某甲、赖某某、郑某甲、任某某、康某某、叶某甲、黄某甲、李某乙、黄某贰及陈某乙等人又乘坐1部宝马小轿车和2部白色面包车到**街上截“狼仔帮”成员,后因未发现“狼仔帮”成员,遂返回**宾馆。当晚9时许,林某甲等20多人在**宾馆、**宾馆被公安机关抓获,聚众斗殴未能得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扣押清单;2.证人李某丁、黄某壹、张某戊、黄某己、徐某丙、林某甲、张某甲、叶某甲、赖某某、李某甲、任某某、黄某甲、蓝某甲、袁某甲、杨某甲、郑某甲、康某某、李某乙、蓝某乙、黄某贰、黄某癸、吕某某、曾某某、刘某某、曾某丙、罗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钟某某、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积极参与较严重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活动且作用突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1996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聚众斗殴罪(未遂)、赌博罪已过追诉时效,不应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谢某某多次积极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1996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因故意伤害罪、赌博罪已过追诉时效,不应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金城
朱晓枫
黄勇强
2020年7月17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钟某某、谢某某现被羁押在龙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6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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