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公诉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谢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67********,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涟源市**镇**村。因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罪,2019年4月25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并于当日释放;同年10月1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11月29日至12月29日,自2020年2月13日至3月13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11月17日至12月1日,自2020年1月30日至2月13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谢某甲多次从夏某某(已判刑)处购买共53千克黑火药,放在其经营的位于涟源市茅塘镇马溪村红白喜事店内,销售给周边群众办理白喜事使用。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6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谢某甲分多次销售了40千克黑火药给不特定人员,用于办理白喜事使用;
2、2019年4月17日和同月20日,被告人谢某甲以28元/千克的价格分别卖了重约5千克和重约2.5千克黑火药给谢某乙(另案处理),用于办理白喜事使用。
2019年4月24日18时许,被告人谢某甲在涟源市茅塘镇马溪村被涟源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照片、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夏某某、谢某乙、谢某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谢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非法买卖爆炸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甲有坦白的法定量刑情节,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甲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龙雄辉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谢某甲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616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证人名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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