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公诉刑诉〔2019〕249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1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街道办事处,现住邵阳市邵东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8年7月26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周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涟源市**镇**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8年7月26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9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涟源市**镇**村。因寻衅滋事和吸毒,2017年11月17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毒,2018年1月16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又因吸毒,2018年7月26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该局于当日决定对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8年7月26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龙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86********,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双峰县**镇,现住娄底市**区**市场。因吸毒,2018年7月26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8年7月26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周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龙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计一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贩卖毒品罪
1、2018年7月20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周某甲在邵东县维也纳酒店以约7000元的价格,从被告人赵某某处购买了重约40克甲基苯丙胺。
2、2018年7月25日晚上,被告人赵某某在邵东县邦盛国际酒店处,贩卖重49.88克甲基苯丙胺片剂给被告人周某甲时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赵某某所驾驶的湘E-1V**小车内查获上述毒品。民警对上述物品依法提取、称重。经称量:白色晶体净重共计49.88克。经鉴定,白色晶体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3、2018年4月28日上午,被告人周某甲在娄底市娄星区金裕酒店旁邮政银行十楼的租房内,以1000元的价格贩卖重约2克的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给吸毒人员张某甲。
4、2018年5月3日晚上,被告人周某甲、王某某在娄底市娄星区民营市场摩卡网咖门口,以530元的价格贩卖重约1克的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给吸毒人员张某甲。
5、2018年5月7日凌晨,被告人周某甲在娄底市娄星区民营市场摩卡网咖门口,以530元的价格贩卖重约1克的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给吸毒人员张某甲,得毒资530元。
6、2018年6月25日下午,被告人周某甲、王某某在娄底市金和康年酒店11楼,以600元的价格贩卖重约1克的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给吸毒人员张某甲。
7、2018年6月30日晚上,被告人周某甲在娄底市金和康年酒店1106房门口,以600元的价格贩卖重约1克的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给吸毒人员张某甲。
8、2018年7月15日晚上,被告人周某甲在娄底市民营市场八喜酒店七楼电梯口贩卖重约1克的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给吸毒人员张某甲,得毒资500元。
9、2018年7月18日下午,被告人周某甲在娄底市民营市场八喜酒店门口,以500元的价格贩卖重约0.5克的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给吸毒人员张某甲。
10、2018年7月24日晚上,被告人周某甲在王某某的陪同下到娄底市体育馆附近的华天酒店925房间去贩卖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给吸毒人员张某甲时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周某甲身上及随身携带的手提袋内查获毒品,民警当着周某甲的面对上述物品依法提取、称重。经称量:白色晶体净重共计24.13克,红色颗粒状物净重共计0.75克。从王某某身上查获毒品,民警当着王某某的面对上述物品依法提取、称重。经称量:白色晶体净重共计0.89克,红色颗粒状物净重共计0.01克。经鉴定,上述白色晶体均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红色颗粒物中均检出咖啡因和甲基苯丙胺。
11、2018年7月24日上午,被告人王某某在娄底市天水酒店门口以1000元的价格贩卖重约2克的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给吸毒人员“某哥”(身份未查实)。
12、2018年7月24日傍晚,被告人王某某在娄底市八中附近的莫林风尚酒店门口,以1000元的价格贩卖重约2克的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给吸毒人员“某哥”。
2018年7月24日,被告人周某甲、王某某在娄底市体育馆华天大酒店925房被涟源市公安局民警抓获;次日21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邵阳市邵东县邦盛国际大酒店门口被涟源市公安局民警抓获。
被告人周某甲提供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涉嫌犯罪的被告人赵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照片、微信截图、银行流水等书证;2.证人张某甲、张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赵某某、周某甲、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毒品检验鉴定报告;5.辨认笔录、称量、取样笔录。
二、容留他人吸毒罪
1、2018年3月4日下午,被告人龙某某在其位于娄底市民营市场71栋401号租房内容留周某甲一起吸食了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
2、2018年3月23日下午,被告人龙某某在其位于娄底市民营市场71栋401号租房内容留周某甲一起吸食了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
3、2018年3月25日下午,被告人龙某某在其位于娄底市民营市场71栋401号租房内容留周某甲一起吸食了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
4、2018年7月25日凌晨,被告人龙某某在其位于娄底市民营市场71栋401号租房内容留吸毒人员肖某某一起吸食了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
5、2018年4月28日上午,被告人周某甲在娄底市娄星区金裕酒店旁邮政银行十楼的租房内容留王某某、张某甲、朱某某一起吸食了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
6、2018年6月25日下午,被告人周某甲在娄底市金和康年酒店开房容留王某某一起吸食了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
7、2018年7月24日上午,被告人周某甲容留王某某在娄底市八中附近的莫林风尚酒店710房吸食冰毒、麻古。
2018年7月2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龙某某在娄底市娄星区竹山社区房间内被涟源市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证人肖某某、颜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2.被告人龙某某、 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3.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并从中牟利,被告人周某甲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并从中牟利,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并从中牟利,情节严重,被告人龙某某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赵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第二款第(一)项、七款;周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七款和第三百五十四条;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龙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对赵某某、王某某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应当对周某甲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应当对龙某某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犯罪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被告人,有立功表现,且犯数罪,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在共同犯罪中周某甲、王某某均系主犯,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文建庄
2019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周某甲、王某某均羁押于涟源市看守所;被告人龙某某羁押于娄底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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