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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邰某某贩卖毒品案)_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刑诉〔2020〕433号

被告人邰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03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街**号**,现住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路**号**。曾于2020年4月1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4月24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邰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2日16时许,被告人邰某某在沈阳市铁西区小十三路**号楼下,以8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王某甲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0.11克,交易后被抓获。民警当场从被告人邰某某身上查获甲基苯丙胺10毫克。

被告人邰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毒品照片;2.书证:被告人邰某某身份证明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扣押清单、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情况说明;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扣押笔录、毒品称量记录。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邰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邰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傲霜

检察官助理:姚景元

2020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邰某某现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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