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无检二部刑诉〔2019〕617号
被告单位安徽**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住所在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镇**路**号,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诉讼代表人侯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31968********,系安徽**机械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31968********,汉族,高中文化,安徽**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安徽省无为县**镇****小区***栋***室。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无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无为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9月2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无为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2019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单位、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至2019年1月份,被告单位安徽**机械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陈某某拖欠倪某某等十一名工人工资,数额累计373790元,安徽**机械有限公司及被告人陈某某有能力支付而不予支付。2019年5月14日无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安徽**机械有限公司并陈某某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并陈某某在指定期限内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安徽**机械有限公司并陈某某在该期限内仍未支付。
2019年8月23日,被告人陈某某驾车在无城镇城南新区长江路中段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9年9月23日,侯某某代为支付了安徽**机械有限公司并陈某某拖欠的倪某某等十一人工资款,倪某某等十一人对陈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到案经过、无为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移交的材料、打卡机记录复印件、工资登记复印件、借条、领条、谅解书、银行账户明细、不动产信息等;
2.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徐某某、陈某某、倪某某、张某某、洪某某、周某某、陶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无为县公安局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单位安徽**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安徽**机械有限公司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被告人陈某某作为安徽**机械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安徽**机械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至三万元,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至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至三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宇匀匀
2019年11月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3册、光盘1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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