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8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新田县,现住新田县**镇**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9日被新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2日被新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州市新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湘M*****小型汽车行驶至新田县龙泉镇秀峰街体育馆路段时与郑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相撞,造成两车受损,郑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民警赶赴现场后将黄某某带至新田县公安局执法办案区调查,并对其进行抽血送检。次日,经永州市大正司法鉴定所检验,黄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0.3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湘M*****小型汽车(照片);2.接报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5.永州大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6.讯问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均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骆兴国
检察官助理:袁凯文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在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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