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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滥伐林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427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公民身份证号码4526261966********,壮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广西靖西市**镇**村**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1月6日被靖西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西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黄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0年初,被告人黄某某为做木材生意赚钱,以7500元的价格向梁某甲购买其种植在靖西市武平乡巡马村雷屯“排大”山坡的杉木。2010年12月份,被告人黄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使用油锯砍伐其购买的靖西市武平乡巡马村雷屯“排大”山坡的杉木。经鉴定,靖西县武平乡巡马村雷屯被滥伐杉木地点位于靖西县武平乡巡马村2林班21小班,被滥伐的杉木共403株,被滥伐杉木的立木蓄积量为25.9184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情况说明、证明、扣押清单、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张某乙、梁某甲、梁某乙、黄某乙等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鉴定结论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森林保护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签发许可证擅自砍伐林木,滥伐林木立木蓄积量为25.9184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西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灵均

检察官助理:卢小连

2020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方式:1997766****、177585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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