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公诉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涟源市**镇**村。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19年8月26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1日被涟源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月13日至2月13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2月30日至2020年1月13日)。被告人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18年年中以来,被告人龙某某作为庄家以营利为目的,采取通过下线黄某甲(另案处理)联系参赌人员,由黄某甲在参赌人员处收单后微信报单至龙某某处的方式非法收售地下六合彩。龙某某通过其下线黄某甲从参赌人员刘某某、彭某甲等人处共计非法收售地下六合彩30余万元,非法获利约20万元。同时,龙某某还给黄某甲10%至12%不等比例的分红,两人通过银行或微信转账等方式进行结算。
2019年8月25日17时许,被告人龙某某在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增东路十三巷13号“大将网吧”内被涟源市公安局网监大队民警抓获,到案后龙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银行流水、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书证;2、证人黄某甲、刘某某、彭某甲、彭某乙、黄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非法经营地下六合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龙某某二年以上至三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文建庄
检察官助理 李勇南
2020年3月9日
附:
1.被告人龙某某现羁押于涟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证人名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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