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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公开版)_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二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9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鄄城县**镇**村**村**号,现住**村,2015年1月21日被告人李某某因犯非法经营罪,被鄄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6月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东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在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自2020年5月2日至2020年6月7日先后4次在东平县**镇**超市购买卷烟2312条予以销售,自2020年4月19日至2020年6月7日先后3次在东平县**镇**超市购买卷烟290条予以销售。李某某共计贩卖卷烟2603条,涉案价值216557元。2020年6月7日被当场扣押576条,其余的卷烟销售给刘某某、桑某某等人,李某某从中获利至少4000元。

2020年6月8日被告人李某某被东平县公安局民警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黄某某等五人的证言;辨认笔录等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禁止经营的烟草制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退缴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秦宏

检察官助理:焦文秀

2020年11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电话:1555204****;

2、侦查卷宗3册;

3、证人名单1份;

4、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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