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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仪检公诉刑诉〔2019〕1529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生于1965年****日,公民身份号码5129271965********,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四川省仪陇县人,住仪陇县********号。因犯拐卖妇女、儿童罪,于1996年6月21日被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2009年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仪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仪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3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吴某某无证醉酒驾驶川R*****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仪陇县马鞍镇高速连接线行驶时,被仪陇县公安局执勤民警现场挡获。经鉴定,吴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2.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俊

2019年9月26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0273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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