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检公诉刑诉〔2019〕67号
被告人巴某某,别名安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5021993********,蒙古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住锡林浩特市**小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8月3日被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9月11日被锡林浩特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锡林浩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2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2月12日、2019年2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巴某某冒充锡林郭勒盟公安局指导员,并称可以通过他人安排公安局的工作。2017年6月份以为郝某某安排锡市五所的工作为由,先后骗取郝某某10万元人民币,2017年9月份以为潘某某及其儿子安排公安局和森林公安工作为由,先后骗取潘某某46.4万元人民币,2018年2月以为邓某某安排森林公安工作为由,先后骗取邓某某4.4万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3份、立案决定书3份、锡林浩特市看守所在押人员入所体检表、到案经过、传唤证、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人员基本信息、接受证据材料清单2份,银行流水5页;
2、证人证言:证人邓某某的证言,证人郝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潘某某的陈述,被害人郝某某的陈述,被害人邓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搜查照片18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有能力安排工作的事实,骗取被害人60.8万元人民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晓爽
2019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锡林浩特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被害人潘某某、邓某某、郝某某附带民事诉讼起诉状各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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