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祥检一部刑诉〔2020〕75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3 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4102241963********,汉族,初中毕业,务农。户籍地: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乡**村**组**号,现住址: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乡**村**组**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于2020年1月1日被开封市祥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4日被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祥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 年12 月21 日上午7 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带领王某某、南某某两名工人到本村村民李某甲的空宅基地伐树,当时由李某某、王某某、南某某手持油锯自空院的北边向南伐树,王某某、南某某负责搬运伐好的树木,期间,被害人范某某和同村的几个老年妇女尚某某、侯某某、王某甲、孙某某等人在伐树现场拾树枝,当柴火用,到了上午10 时许,伐树接近尾声,在一棵杨树被伐倒时,被害人范某某未能及时躲避,被倒下的树梢砸中头部致死。经鉴定,范某某系颅脑损伤致死。案发后双方当事人民事上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已赔偿到位,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查获经过、前科证明等证实了本案的相关事实及情节;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王某某、南某某、尚某某、侯某某、王某甲、孙某某的证言证实了本案相关事实情况;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李某某对其过失致人死亡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4.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了被害人死亡原因;5.现场勘验笔录:证实案发现场概况;6.视听资料:视频光盘一张,证实讯问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双慧
检察官助理:朱永建
2020年8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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