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性,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825195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工,住江苏省宿迁市泗阳县**乡**村**组**号。被告人汤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被泗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泗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18时40分许,被告人汤某某驾驶二轮电动自行车沿泗阳县南刘集乡刘集路由西向东行驶至2KM+788M处时,刮撞到同向步行的被害人李某甲,后被告人汤某某继续驾驶电动车离去,造成被害人李某甲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泗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汤某某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泗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补充情况说明,认为不考虑被告人汤某某的逃逸行为,被告人汤某某也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阳县公安局调取、制作的涉案人员户籍信息、前科证明、发破案经过说明书、归案情况说明、事故责任补充说明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李某乙、胡某某、陈某某、钱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汤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泗阳县公安局出具的《死亡原因检验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鉴定意见;
5.泗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 并在发生事故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青的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汤某某现羁押在泗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附带民事起诉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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